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路**号,居民,现住陕西省**市**区**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渭南高新区新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盛路与白杨村道十字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身份、驾驶证查询信息;(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5)执法记录仪视频背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车红卫
检察官助理 :魏莉
、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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