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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7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号深圳市罗湖区**路**小**栋**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82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2时某某,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7K****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路中护栏发生碰撞后,同车道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停在路边的钟某听到声音后,马上跳下电动自行车,随后马某某驾驶的粤B7K****号车车头右侧与钟某的电动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并将电动自行车推行50米左右,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察明前方道路交通情况、确保安全行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305.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告知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马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信息登记表,抽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犯罪嫌疑人需抽血(或者提取尿液)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李某、任某证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丽莉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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