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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4时41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5U****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南侧辅道由南向北左转弯时与路边的花坛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调查事故情况时,被告人马某某让他人顶替。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驾记录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圆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被查处时让他人顶替,严重抗拒检查,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津津

检察官助理:刘遥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圆圆现在慈溪市**镇**社区**路***号候审(联系方式:1566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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