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泰兴市**镇**大酒店厨师,暂住泰州市高港区**城**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赵少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泰州市高港区向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春江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制作的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亚琴
检察官助理:李 蕾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泰州市高港区**城**号楼**室,联系电话:1589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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