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迁安市**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3.7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某带至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等;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检察官助理:杨春娇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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