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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从某某小吃部回某某小区,在102国道抚宁区中医院门口,马某某驾驶的汽车被后边同向行驶的辽******号奔驰轿车撞上,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马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后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马某某血液样品检验,马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7.7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检测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酒精检测鉴定;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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