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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0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郭庄镇**村**街**巷**号,北京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3日22时42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京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翟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塔南路北100米处时,发现前有查酒驾的,突然掉头与坐在副驾驶人交换位置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 94.3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819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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