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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的小轿车沿深州市永盛大街行驶,驶至永盛大街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深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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