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5********,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2时13分许, 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5****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华阳路西口左转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醉酒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1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电话:1860010****。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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