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武邑县**路与**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马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视频;
2、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明星
代检察员:袁伟娜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3182****。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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