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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阳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至**街路段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马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马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建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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