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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滨河街与峪河路红绿灯路口时,与前方停驶的杨某某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1.64mg/100ml,属醉酒。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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