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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4日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7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牌照为京******灰色迈腾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李庄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天鹅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8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绍军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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