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保定市徐某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3时42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至****公里处时,被保定市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马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将马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颖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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