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乡**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号楼**。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52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S号飞度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银杏路路口时,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11mg/100ml。遂将被告人马某某带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被告人马某某在苏家屯区中心医院等候采血的过程中趁乱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民警警官证复印件、亲笔陈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检测结果告知笔录、检定证书、涉案机动车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抓捕经过;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医院等候采血时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岚
检察官助理:樊迪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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