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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村。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沂水县龙张路行驶至**村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549****);

侦查卷宗三册;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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