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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马某某,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55********,汉族,本科,退休军干,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人马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9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苏A*****号轿车,沿迎宾大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迎宾大道与237省道交叉路口处,与沿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被害人谷某甲驾驶的苏F*****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邰某某王某某谷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谷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7.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丽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50182****)。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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