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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马某某,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扬州市**产业园**扬州分公司员工,住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大厦宿舍(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庄**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晚21时46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KU****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广陵区运河南路与开发东路岔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139.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大厦宿舍;

2.全部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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