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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暂住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酒精含量86.1毫克/100毫升)驾驶牌号苏D0****小型轿车,在常州市天宁区**路**桥东侧倒车时,车辆尾部碰撞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苏D0****号小型越野客车尾部,致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栋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候

审,电话:1530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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