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AE****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新城科技园停车场行驶至白龙江东街时,下车呕吐,后被抓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微信支付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