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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大学文化,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AE****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新城科技园停车场行驶至白龙江东街时,下车呕吐,后被抓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微信支付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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