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潮阳区**镇**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全清单、刑事相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无盗抢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现场笔录;
5.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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