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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1时40分许,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环城东路例行检查发现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0的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民警现场对马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32.5mg/100ml,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检测: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28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绢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榆次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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