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5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户籍地**),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酒后驾驶鲁******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台儿庄区**镇**村路段时,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8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枣庄市公安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朱述斌
检察官助理:陈贵斌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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