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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8********,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04时3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粤L2C***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惠阳区淡水南门西街由西往东行驶至23号前时,碰撞到刘某某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粤PK7***号小型轿车和曾某某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粤L51***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与刘某某、曾某某协商不成,经刘某某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马某某管装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82.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曾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赔偿对方,未获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东平

                               2020年8月1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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