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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41972********, 农民,小学文化, 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组**户。2020年02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373994****。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奥峰牌普通低速货车,行驶至开鲁县建华镇建华村村西防疫检查点时,被防疫检查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开鲁县公安局建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马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立即将该案移交开鲁县交警大队,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测结果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忠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组**户,联系电话: 1373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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