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36号
被告人马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89********,苗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叙永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粤S3****号小轿车途经本市莞樟路寮步镇鸿图广场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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