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511,汉族,高中毕业,系新华区***街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院**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D*****号黑色神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兴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马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2.06mg/100ml。经查,马某某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车辆照片、血样提取情况、呼气测试单以及工作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310号;
4.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某某查获视频、酒精呼气检测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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