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13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K8****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德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德馨路北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告知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二桥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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