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月16 日23 时14 分,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蒙DJ****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巴林右旗大板镇大板街东段建行门前时,被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3mg/100ml。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19. 65mg/100ml ,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一份;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刚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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