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6号本田牌100型二轮摩托车,从阳城县凤城镇新阳西街党校附近“小唐烧烤店”去阳城县职业技术学校门口,该驾车沿新阳西街由西向东行至阳城二中路段时因醉酒不能控制车辆倒于路边,被巡逻民警发现而被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 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5362****)。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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