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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12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小区**(户籍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乡**村**街**号**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晋A****9蓝色高尔夫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环由南向北行驶至**环辅路往南500米处时,为逃避检查在倒车过程中碰撞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代某某致其受伤,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2mg/100ml。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代某某1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莎莎

检察官助理巨丽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3513****;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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