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明湖北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行至明湖北路北关公交站牌西处时,适遇被害人丁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摩托车前部与丁某某身体左侧接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对马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5±6.0mg/100ml。事故发生后,马某某赔偿丁某某经济损失1900元并达成和解。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化)字【2019】2458号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48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采血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武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