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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4********,汉族,初中肄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6时3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腾达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镇饭店门口路段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柱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其住所,联系方式:1865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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