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在宣化区世纪光华小区附近一饭店吃饭喝酒,酒后马某某自行驾驶冀GH****号白色丰田小型轿车回家,途经清远路与东城墙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令军
检察官助理:赵 楠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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