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安达市六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巴图鲁门前处,与沿此道路同方向在右侧道路向左侧道路并道掉头的许某某驾驶的黑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9.59mg/100ml。经安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等;
2.证人许某某、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民
检察官助理:董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 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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