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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一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萧县黄口镇毛庄路口时,与由北向东拐弯李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经萧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7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00mg/100ml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1张及现场照片12张,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在萧县黄口镇301与富民路交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证处于停用状态、驾驶无牌摩托车,应从重处罚。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一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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