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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人,住**乡**村**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07年8月2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体内乙醇浓度为121.7mg/100ml)驾驶****小型面包车,沿界首市*****自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载乘罗某甲、罗某乙)发生追尾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致吕某某、罗某乙轻微受伤,两车受损。2020年4月20日,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乡**村**庄**号,联系电话1522298****。

2.案卷材料2册共11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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