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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某某**巷**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明某某涧溪镇蒲塘村华郢至姚墩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王某某家养鸡场门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现场检测,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7.1mg/100ml。后经安徽**司法鉴定所检验:马某某事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事发后,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明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无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明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陈某某证言;

4.明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5.安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力丹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安徽省明某某**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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