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01981********,宁夏泾源县人,回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泾源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泾源县公安局香水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1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泾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泾源县公安局香水派出所罚款500元;2015年6月29日因拒不履行已生效债务纠纷被泾源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1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A2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与朋友在泾源县盈德商贸街“****”KTV酒吧吃饭、饮酒。27日凌晨0时40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持A2证驾驶宁D2A***号“哈弗”牌小型轿车沿泾源县香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苑路十字路口时,看见泾源县公安局民警开展夜间酒后驾驶专项整治检查,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逃离至泾源县南环路绿洲豪庭南门路段,将车停至马路边盲道处,自己藏于路边小树林,后泾源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日0时49分将其堵截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体内酒精含量为94mg/100ml。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97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秀莲
检察官助理:禹素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5581;
2.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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