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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马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被告人马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6月2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3时55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如东县X253线10公里路段,发生单方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所作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所作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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