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园**里**,现住地同户籍地。2017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0白色桑塔纳汽车沿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奕聪花园门前附近时被交警拦检。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海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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