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大同区林源镇**工地工作人员,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区**街**委)。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4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

日期

2019年12月29日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月4日

批准逮捕( 无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吉J****2),从大庆市大同区同林源镇7-1号楼下出发,沿奋斗路行驶至纺织街路口转弯时,与停在路边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离开肇事现场,待其再次回到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抽血检验,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3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等

2、证人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

罪名认定

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坦白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酌定

从轻

认罪认罚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人民币6,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马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