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大同区林源镇**工地工作人员,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区**街**委)。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4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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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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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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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 |
日期 |
2019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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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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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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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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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吉J****2),从大庆市大同区同林源镇7-1号楼下出发,沿奋斗路行驶至纺织街路口转弯时,与停在路边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离开肇事现场,待其再次回到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抽血检验,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3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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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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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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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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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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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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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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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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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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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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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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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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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马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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