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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5********,回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20年1月27日因赌博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罚款500元。20207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9月14日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3时0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蒙L4****号小型汽车沿固原市原州区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城路与规划一路丁字路口路段处,被告人马某某在遇到民警检查时,逃避、拒绝依法检查,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马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式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电子数据:音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志强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840964****。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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