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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77********,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6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从炳草岗大桥污水厂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行驶至金沙江大道西段李家湾路段时,与周某某同向行驶的川******号面包车擦挂,造成两车受损及杨某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马某某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45.9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酒精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查报告书;急诊病历、协议书;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怀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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