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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4********,汉族,高中文化,**装饰公司工程部主管,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13日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19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AB****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某东吴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经东进路、尹中路、兴郭路、新湖路、向湖路行驶至尹东新村二区南区南门时,撞上小区入口的道闸,致车辆及道闸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皖AB****车损价值人民币1200元,道闸杆损失价值人民币344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处警视频、提取及送检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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