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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8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H****号轻型普通货车上公路行驶,行驶至博罗县湖镇镇华通厂红路灯路段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 刘秋妍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号**房,电话:1882613****;保证人:区某某,电话:1868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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