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7****号牌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城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8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罗村医院抽血检验,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220.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慧茹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社区**号**房出租屋,联系电话1831977****。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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