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北京**保安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大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6月7日22时50分许,酒后驾驶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京NA****)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街与**路路口处停驶,被路人举报后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战某某的证言;3.酒精检验报告;4.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抽取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等;5.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涛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