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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21时57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3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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