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董玫,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兰棉厂家属院**室吸食毒品海洛因后,于2019年12月8日2时16分许,醉酒驾驶甘A*****号灰色“骊威”牌小型轿车,沿西固区玉门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玉门街小学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尿样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丽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处所为兰州市西固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九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及告知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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